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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經營管理(含概要)】(108高普考考前重點整理)
第一章 港埠基本概念
何謂港埠?
指具有相應設施,提供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貨物裝卸、儲存、接駁以及相關服務,並按照一定程序劃定,由具有明確界線之水域和陸域構成的經濟活動場所。
運輸網絡中水陸運輸之樞紐,是貨物集散地以及船舶與其他運輸工具的銜接點。
港埠的功能
商務功能:經由運輸過程以達到貨物、旅客之安全迅速運送交接,促進商務上之功能。
工業功能:基於腹地工業發展之需要,由船舶輸入所需原料,加工製造而成為成品,再行輸出以促進工業發展之功能。
轉運功能:位居貨物批發或航線樞紐地位,將貨物轉運至內陸各地或轉運至其他港埠,以達貨物轉運暢通之功能。
國防功能:基於國防需要適時而安全之輸入國防物資以充實國防實力,並於戰時確保港埠作業有效運轉,以發揮國防上之功能。
休閒功能:港埠不只是提供商船碇泊及貨物轉運,鄰近水域的空間,更可以提供民眾親水遊憩空間,拉近港埠與鄰近居民的距離。
都市發展功能:港口除可帶動工業與商業發展,亦提供休閒、居住好地方,因此港口周圍會發展成都市。
港埠經營的形態
地主港(Landlord port):港埠當局僅提供土地及基礎設施,如防波堤、航道、碼頭岸壁、及鋪面等公共設施,其餘港埠設施與機具設備及勞務皆由民間投資、擁有與經營。
工具港 (Tool port) :港埠當局除了提供基礎設施外,亦提供港埠設施與機具設備交與民間業者經營。
營運港(Service port):營運港為港埠當局負責全部或大部分港埠設施之興建,並參與港灣及港埠業務之營運。
混合港:港埠作業,部分由港埠單位自營,部分開放民營。
港埠的構成要素
自然要素
港口位置:地理適中,有廣大腹地而水陸交通便利。
港口狀況:船舶吃水深度夠,有天然屏障,不受潮差及波浪影響。
港內狀況:水深足,水面穩,面積大,港床地質為泥土,非砂礫。
氣候風向:冬季不結冰,雨水少,風力不可太強勁,無不規則之地方風或氣候風。
社會經濟要素
廣大的腹地
豐富的物產
稠密的人口
完善的設備及便利的運輸
勞資關係和諧
第二章 港埠經營發展現況與趨勢
港埠經營之服務範疇
可區分為核心服務與附加價值服務
核心服務
航務服務:航道與保護、引水、拖船、船舶交通管理、火災防護服務、船舶用品
碼頭服務:船舶繫留服務、貨櫃裝卸與轉運、散雜貨裝卸、乾與濕散裝貨處理、貨櫃拆併、包裝與貨物儲存
維修服務:濬深與維護航道、裝卸設備維護、船塢船舶維修、貨櫃與車架維修
不動產管理服務
資訊管理服務
附加價值服務
附加價值物流(Value Added Logistics)
停車場、通關、卡車保養、貨櫃保養、清潔設施、資訊與通訊等。
附加價值設施(Value Added Facilities)
普通物流服務
物流鏈整合服務
第三章 港埠企業與組織變革
港埠管理經營趨勢
航港管理組織整合:將航政、港埠行政,其他相關海事部門結合為一,成立新的海事管理當局,統一事權,增進效率及便於分工,如新加坡港。
行政與營運分離之組織變革:港埠管理機關在其下另設港埠公司專責港埠業務營運,或直接將業務開放民間經營,港埠管理機關則負責行政監督。
我國港埠管理體制變革
第一階段:各港「航港合一」管理體制
各港務局兼管航政業務
航政管理業務正式委託臺灣省政府代管
航政港政委由省政府交通處代管並受交通部監督
航政港政業務移撥交通部管理
第二階段:「政企分離」管理體制
臺灣港務公司
成立於2012年3月1日,交通部參照國際先進海運國家採取「政企分離」之航港管理作法,將原分屬於基隆港務局、臺中港務局、高雄港務局及花蓮港務局的港務經營,合併為一家公司的營運體制。
航港局
鑑於前港務局兼具港埠事業經營及執行公權力之政商合一型態,常遭受外界質疑「球員兼裁判」之公平性,遂參酌海運先進國家「政商分立」為港埠經營之體制,設立航港局,職司航政及港政公權力業務。
▲自由貿易港區
國家發展委員會(2015)的定義:「自由貿易港區是指特定區域,於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內;或毗鄰地區劃設管制範圍;或與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間,能運用科技設施進行周延之貨況追蹤系統,並經行政院核定設置管制區域進行國內外商務活動之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或其他區域,成為一種『境內關外』之特區。
區域內對於港區內之營運採低度行政管制及高度自主管理,並排除港區內進行商務活動之各種障礙,以加速貨物進出港區之流通,推動貿易自由化及國際化,使我國成為主導國際間貿易之樞紐及集散、交易中心。」
自由貿易港區成立精神主要為簡化或減少人員、貨物、資金及資訊四類相關行政管制措施:
一、人員進出自由:外籍商務人士入境以落地簽證方式辦理,並提供產品展覽、貿易活動機能。
二、貨物進出自由:包含運輸、倉儲、加工、製造、包裝、分配等活動,在區內均視為境外,並給予關稅或營業稅上的減免,但進入境內,則需補徵相關稅捐。
三、資金流通自由:得從事外匯交易及匯兌、設控股公司進行海外投資。
四、資訊開放自由:減少行政管制簡化、加速相關作業流程,使區內營運自由化國際化。
▲什麼是「境內關外」?
所謂境內,係指自由貿易港區事實上處於國境內,仍屬臺灣法域而有臺灣法律之適用;關外,係指人員貨物進出此一區域,不需通過海關,沒有關稅的問題,免於實施慣常的監管制度,惟離開這個區域進入國內就需要通關、繳納關稅。
自由貿易港區基此架構,關稅領域退縮,關外雖無關稅,但境內仍有內地稅,乃統一於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提供相關租稅優惠措施,如供營運之貨物及機器設備,如係自國外運入得免營業稅、貨物稅、推廣貿易費、商港服務費相關稅費,如自國內採購則視同出口,得減免稅或退稅;至於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2018年12月28日修正前之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則均提供外國營利事業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於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並將貨物售與國內、外客戶者,就其所得提供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優惠,且均同時設有「當年度售與國內客戶之貨物,超過其當年度售與國內、外客戶銷售總額10%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免徵」之限制規定。
考量符合歐盟共同合作需求,並因應國際稅務發展趨勢,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已於2018年12月28日修正,重點如下:
一、適用對象:由「外國營利事業」修正為「營利事業」。
二、營業型態:由「儲存及簡易加工」修正為「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換言之,簡易加工行為需課稅。
三、免稅所得範圍:由「銷售國外100%免稅、國內僅總額10%免稅」,修正為「銷售國內外100%均可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