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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含概要)】(108高普考考前重點整理)
主題三、房地交易稅捐探討
一、持有期間
房屋:房屋稅。
稅率: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房屋標準價格訂定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土地:地價稅
納稅義務人
土地所有權人。
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完稅價格:地價總額
公告地價程序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下:
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申報地價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稅率
一般土地:依據累進稅率計算
特殊土地
自用住宅用地:2‰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凡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應徵空地稅之土地,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至五倍之空地稅。
二、移轉房地
土地增值稅
依據土地上漲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次核定移轉現值-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物價指數調整)-改良費用
稅率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一生一屋及一生一次
一般稅率:採用累進稅率
特殊土地
免徵土地增值稅:繼承、政府出售公有土地,政府徵收或受贈私有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及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夫妻贈與、移轉與自然人之農業用地。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信託關係土地。
所得稅
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依房地合一規定申報
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103年1月2日以後出售,持有期間兩年內,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
非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土地免稅,房屋依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
遺產贈與稅
遺產稅:依據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課徵遺產稅
贈與稅:依據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課徵贈與稅,但夫妻間之贈與,自贈與總額扣除,另得加扣契稅及土地增值稅。
契稅: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契稅稅率如下︰
買賣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典權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四。
交換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贈與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分割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占有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印花稅: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課徵千分之一。
主題四、綜合所得稅相關計算規定
一、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最低生活費差額=所得淨額
107年每人基本生活費17.1萬,全戶17.1*人數
綜合所得稅申報之免稅額+扣除額-薪資特別扣除額及財產交易損失
差額認列: ->0,計入最低生活費差額,=0或<0,差額數以0計入。
二、107-108免稅額、扣除額、稅率標準: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新臺幣(下同)88,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32,000元。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12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240,000元。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00,000元為限。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200,000元。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40,000元以下者,課徵5%。
超過540,000元至1,210,000元者,課徵27,000元,加超過540,000元部分之12%。
超過1,210,000元至2,420,000元者,課徵107,400元,加超過1,210,000元部分之20%。
超過2,420,000元至4,530,000元者,課徵349,400元,加超過2,420,000元部分之30%。
超過4,530,000元者,課徵982,400元,加超過4,530,000元部分之40%。
108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108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次領取總額在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超過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超過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108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主題五、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一、視為銷售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以上勞務準用之。
二、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外銷貨物。
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於一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達一定金額,得申請退稅。
三、稅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人:稅率5-10%,徵收率5%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稅率。
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稅率為百分之一。
前二款以外之銷售額稅率為百分之二。
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小規模人等
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零點一。
主題六、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暫繳申報
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申報
未辦理者,10月31日前補申報者,按日加計利息,超過者,除補繳稅款外,另加徵一個月利息。
二、避稅四大金剛
移轉訂價準則
對關係人借款,期利息不得超過負債佔業主權益1:3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外,營利事業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關係企業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
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但各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合計數逾一定基準者,仍應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如下之規定),應視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有違反時,並適用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主題七、遺產及贈與稅
一、課稅範圍及申報地點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財產,依本法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遺產及贈與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依本法規定,向中央政府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遺產及贈與稅。
二、納稅義務人
遺產稅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贈與稅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行蹤不明。
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三、視同贈與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四、視同遺產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繼承人之配偶。
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五、物價指數調整項目:
產稅
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課稅級距金額:
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扣除額:
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贈與稅
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課稅級距金額:
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
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
主題八、土地稅
一、納稅義務人
地價稅
土地所有權人。
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土地增值稅
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二、地價稅特殊稅率
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及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三、免徵、不課徵及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免徵:
意義:係指免除該次土地移轉之租稅負擔。
效果:該土地再次移轉時,以上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地價計算。
土地增值稅之免徵:
繼承移轉。
政府出售之公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捐贈土地:
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私地贈與:
政府接受捐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
土地徵收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
不課徵:
意義:係指租稅遞延繳納。
效果:移轉時,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前次移轉之規定地價計算,換言之,即是上次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地價計算。
土地增值稅得申請不課徵及不課徵:
得申請不課徵:必須納稅義務人自行申請才不課徵,否則依據正常程序課徵土地增值稅。
配偶相互贈與。
農地移轉。
不課徵:無須納稅義務人申請不課徵,稽徵機關即就是類土地移轉直接不課徵,如信託土地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