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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擔心地方特考會計審計學如何準備,常考考點、易錯題目,這邊都幫你做了篩選和彙整囉!題題皆附上詳細解析,同學們最容易搞混的觀念全部都幫你打通~考前高效總複習這樣做就對了!
【審計學】(108地方特考考前重點整理)
名師私房話
考試時特別是考審計時,千萬別緊張,照著平常心慢慢以及格為目標寫就行了,但是請記住下面幾件事:
您是考中華民國的公務員,所以「別寫簡體字」。
AR 3000
SR 3000
在改答案卷老師的眼中會變成:
借:審計風險,
貸:抽樣風險
所以,別寫代號。
請用下列方式表達您答案的層次:
一、
選擇題佔50分,所以,慢慢看、慢慢想、慢慢理解、慢慢挑選,別急、別亂猜。
儘量用審計準則公報的標準語詞作答,有把握的先寫,將腦袋裏所有背過、瞭解過的相關觀念一股腦兒全都寫進去。
作答請注意上述五項原則,努力,是不會白費的,對自己大聲說聲:加油!
一、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總綱(GAAS)(一定要背好!拜託!拜託!)
我國審計準則公報「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總綱」背誦架構:
壹、一般準則(整個審計過程皆應遵守)
§1:專門學識及經驗、專業訓練
§2:嚴謹公正之態度、「超然獨立之精神」、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時時複核專業判斷)
貳、外勤準則(蒐集證據之標準)
§3:規劃、督導
§4:對內控一定要進行充分瞭解
§5:檢查、觀察、函證、分析及比較(蒐證方法)
§6:工作底稿
參、報告準則(簽發報告之依據)
§7:報告:
工作之性質
承擔之責任
§8:GAAP
(明示)
§9:一致性
(暗示)
§10:適當揭露
(暗示)
§11:允當表達
(明示)
二、查核證據─對存貨之特別考量
查核人員應對存貨之存在及狀況取得足夠及適切之證據。
如受查者自行保管之存貨對財務報表係屬重大,查核人員應藉由下列程序對其存在及狀況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除非實務上不可行,參與存貨盤點。
對受查者之最終存貨紀錄執行查核程序,以判斷該等紀錄是否正確反映存貨實際盤點結果。
如由第三方保管之存貨對財務報表係屬重大,查核人員應執行下列程序,俾對該存貨之存在及狀況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向第三方函證其代為保管存貨之數量及狀況。
檢視存貨。
執行於當時情況下適當之其他查核程序:
向第三方之函證。
自行或安排其他查核人員參與第三方之存貨盤點。
對第三方內部控制之適當性取得其他查核人員之報告,以確認存貨業經適當盤點及保全。
檢查第三方保管存貨之文件。
當存貨作為擔保品時,向其他方函證。
三、分析性程序
分析性程序,係指經由分析財務資料間或與非財務資料間之可能關係,藉以評估財務資訊。
分析性程序之方法:
前期之可比較資訊。
受查者之預期結果,如預期或預測。
查核人員之預期值,如對折舊之估計。
類似產業資訊,如將受查者之應收帳款週轉率與產業平均比率相比較,或與產業內規模相當之其他公司之比率相比較。
財務資訊要素間之關係。例如:銷貨毛利率與依受查者經驗所推估者一致。
財務資訊與攸關非財務資訊間之關係。例如:薪資成本與員工人數。
查核人員依規定執行「證實分析性程序」時,應考量下列事項:
針對特定聲明,判斷特定證實分析性程序之妥適性。
於設定帳載金額或比率之預期值時,應先評估所依據資料之可靠性。
對帳載金額或比率設定預期值,並評估此預期值是否足夠精確。
決定可接受之差異金額,作為當帳載金額與預期值不同時,無須依規定進行進一步調查之基礎。
查核人員應於查核工作即將結束前,設計並執行可「協助作成整體結論之分析性程序」,以確定財務報表是否與其對受查者之瞭解一致。
查核人員依規定所執行之分析性程序,若已辨認之變動或關係與其他攸關資訊不一致,或與預期值間存有重大差異時,查核人員應執行下列程序加以調查:
詢問管理階層並取得與管理階層回應。
若管理階層無法提供解釋,或管理階層提供之解釋及與管理階層回應攸關之查核證據並不適切時,查核人員必須執行其他查核程序。
四、前任會計師與繼任會計師之連繫
繼任會計師應主動與前任會計師連繫,其方式可採口頭或書面為之。雙方因連繫而獲得有關委任人之資訊均應予保密,繼任會計師如因故而未接受委任,仍應履行其保密之義務。
繼任會計師與前任會計師連繫前,應先經委任人同意請前任會計師詳盡答覆。如委任人不表同意或限制前任會計師答覆時,繼任會計師應詢問其理由,以決定其是否接受此次之查核委任(因委任人不表同意之行為會直接影響繼任會計師的委任人品德之判斷)。
繼任會計師向前任會計師查詢事項通常包括:
管理階層之品德。
前任會計師與管理階層相互間對會計原則、查核程序及其他有關之重要事項是否存有歧見。
委任人更換會計師之原因(通常是因為公司想要「購買會計原則」)。
五、查核證據─對訴訟與索賠之特別考量
查核人員為辨認可能產生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訴訟與索賠,應設計並執行下列查核程序:
查詢管理階層及受查者之其他人員,包括內部法務人員。
複核治理單位之會議紀錄及受查者與其外部法律顧問之往來文件。
複核法律費用科目,例如:法律費用之帳單。
閱讀受查期間及期後股東會、董事會及其功能性委員會之會議紀錄。
閱讀契約、借款合約、租賃合約,以及與稅捐或其他政府機關之往來文件。
自銀行回函取得有關保證之資訊。
檢查其他文件以辨認受查者可能之對外保證。
查核人員就已知訴訟或索賠辨認出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或所執行之查核程序顯示可能存在其他重大訴訟或索賠時,應與受查者之外部法律顧問直接溝通,請求告知下列事項:
所知悉之訴訟與索賠。
對該等訴訟與索賠結果之評估。
對該等訴與索賠所產生財務影響(包括訴訟成本)之估計。
有下列情況時,會計師應出具修正式意見之查核報告:
管理階層拒絕查核人員與外部法律顧問溝通或會面,或外部法律顧問拒絕回覆。
查核人員無法藉由執行替代查核程序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六、審計抽樣
查核風險包括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及偵查風險。固有風險及控制風險之存在,與審計抽樣程序無關;偵查風險則包括因採用抽樣所引起之抽樣風險及其他因素所引起之非抽樣風險。
查核人員無論是否採用抽樣程序進行查核工作,均可能會發生非抽樣風險(不論採用抽查還是全查,一定都會存在)。查核人員可藉適當之規劃、督導及複核,將非抽樣風險降低至可接受之水準。
抽樣風險係指查核人員依據抽樣結果所作成之結論,與查核母體全部項目應有結論不同之可能性。抽樣風險與樣本量呈反向變動之關係。
查核人員採用抽樣方式執行內部控制之控制測試時,其抽樣風險包括:
信賴不足險(αRisk控制風險評量偏高險):係指受查者之內部控制事實上可予信賴之程度較高,唯抽樣結果卻導致查核人員作成信賴程度較低結論之風險(可信賴卻不信賴)。
過度信賴險(βRisk控制風險評量偏低險):係指受查者之內部控制事實上可予信賴之程度較低,唯抽樣結果卻導致查核人員作成信賴程度較高結論之風險(不可信賴卻信賴)。
查核人員進行證實測試時,其抽樣風險包括:
不當拒絕險(Type I Error):係指受查者科目餘額事實上並未發生重大錯誤,唯抽樣結果卻顯示有重大錯誤,因而導致查核人員作成不予接受結論之風險(沒錯卻拒絕)。
不當接受險(Type II Error):係指受查者科目餘額事實上存有重大錯誤,唯抽樣結果卻顯示未有重大錯誤,因而導致查核人員作成可予接受結論之風險(有錯卻接受)。
過度信賴險及不當接受險與查核之效果有關。此兩種風險可能導致會計師對財務報表表示不當之意見,查核人員應特別關心及注意。
七、內部控制之考量
受查者之控制環境(內部控制最重要之要素)受組織或其成員下列因素之影響:
操守及價值觀。
能力。
董事會及監察人之參與。
管理哲學及經營風格。
組織結構。
權責劃分。
人力資源政策。
查核人員應重視控制之實質而非其形式,因為受查者可能空有控制,而卻未確實執行。
控制風險評估數:
某科目餘額、某類交易或某財務報表揭露事項所隱含之聲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查核人員宜將該聲明之控制風險設在最高水準:
無相關之內部控制。
雖有相關之內部控制,但經判斷不可能有效。
查核人員認為蒐集證據以評估控制風險之成本,大於所能節省之查核成本(不符成本效益之考量)。
查核人員將控制風險評在低於最高水準(Below Maximum;CR < 100%),則應執行下列程序:
辨認與某特定聲明有關之特定內部控制,是否有被設計及是否有被切實執行。
執行內部控制之控制測試,對有設計及有執行之內部控制制度取得有效性之證據。
衡量成本效益性:權衡控制測試所須投入的成本和證實測試所可減少的成本之經濟性。
八、財務資訊協議程序之執行
協議程序執行報告原則上會被「限制用途」:
會計師執行協議程序所出具之報告應敘明僅供參與協議者使用,以免未參與協議者因不瞭解採用該等協議程序之緣由而對報告產生誤解,因此,協議程序執行報告原則上會被「限制用途」。
協議程序執行報告之內容:
會計師僅於報告中陳述所執行之程序及所發現之事實,不對受查財務資訊整體是否允當表達提供任何程度之確信。
會計師執行協議程序時,得不具獨立性,唯應於所出具之報告中說明此一事實(暗示)。
九、財務資訊之代編
財務資訊代編之目的:
會計師受託代編財務資訊之目的,在利用其會計專業知識蒐集、分類及彙總財務資訊。財務資訊之使用者可以因為會計師之參與而受益,唯會計師對代編之財務資訊不提供任何程度之確信。
會計師受託代編財務資訊時,得不具獨立性,但應於所出具之報告(代編報告)中說明此一不具獨立性之事實(暗示)。
會計師姓名如與代編之財務資訊發生關聯,應出具代編報告。
代編程序:
會計師代編財務資訊時,應先瞭解委任人之業務與營運概況(代編採用「風險基礎」),進而熟悉委任人所屬行業適用之會計原則與實務,暨財務資訊之內容與格式。
財務資訊不正確或不完整:
會計師如獲悉管理階層所提供之資訊不正確或不完整時,應考慮執行下列之特定程序,並要求管理階層提供補充資訊:
評估管理階層所提供資訊之可靠性及完整性。
評估內部控制。
驗證任何事項或任何解釋。
管理階層若拒絕提供,會計師應終止受任,並告知委任人終止受任之原因。
會計師應檢視(即閱讀)所代編之財務資訊,並考量其格式是否適當及有無明顯之重大不實表達:
會計師如獲悉任何重大不實表達之事項,應徵得委任人之同意修正財務資訊。
委任人若拒絕修正(簡單會計處理及揭露問題),會計師應終止受任。
唯委任人若同意適當地於財務報表內揭露該事項時(複雜會計處理),會計師得繼續受任,並應於其代編報告加一說明段強調此一重大不實表達之事項。
十、關鍵查核事項
定義: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本期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關鍵查核事項係選自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
查核人員應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查核時高度關注之事項。此時應考量下列情事:
所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較高之領域。
對財務報表中涉及管理階層重大判斷之領域。
於財務報導期間所發生之重大事件或交易對查核之影響。
溝通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段之前言應敘明下列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本期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
該等事項已於查核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個別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應以次標題說明,並包括:
與財務報表相關揭露之索引。
為何為重要事項之一,因而被決定為關鍵查核事項。
如何因應。
經查核人員決定為關鍵查核事項但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之情況:
原則上會計師應於查核報告中敘述每一關鍵查核事項。
例外:
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
負面影響大於公眾利益。